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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8 01:31:14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立案监督的概念是什么呢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立案监督的概念是什么呢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受案立案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的源头环节,是违法犯罪行为进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门槛。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工作,是公安工作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的必然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公安机关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皖公法制〔2016〕5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2、受理后不及时调查处理,也不说明理由;
3、应当立案的不及时立案,不应当立案的错误立案,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均不予书面通知;
4、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化应用程度低,不利于及时监督受案、立案工作和及时纠正受案、立案工作中的执法问题;
5、不办案不出错、少办案少出错、多办案多出错,民警办案积极性受挫;
6、报案、控告人不能及时查询了解受案立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缺乏信任。
二、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民警认真负责,群众满意。
2、接受报案后根据不同情况迅速处置,不敷衍;
3、对受理的案件及时调查处理,不拖拉;
三、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工作措施
1、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减少对警情的人工干预,提高及时监督纠错能力
(1)完成警情系统与协同办案系统对接,完善接报案登记流程。以“责任明确、架构清晰、业务独立、整合关联”为原则,按照“非接处警流转的警情不能进入受案流程,确保接处警系统的警情信息作为协同办案系统现发案件受案办理的唯一源头”总体思路,完成全省接处警系统和协同办案系统的对接与智能关联,达到接处警至案件受理的闭环运行,实现接处警和受案、办案、结案全过程的可回溯式管理。
(2)规范接处警信息录入,提高接报案登记质量。执行《全省警情信息录入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接处警录入登记功能模块,明确接报警登记录入要素。
(3)修改、完善协同办案系统办案流程有关审查时限设置,完善时限到期预警、监督、纠正功能。
(4)进一步完善协同办案系统。逐步实现协同办案系统与监管、禁毒、出入境等部门系统关联,实现系统对接及数据复用,达到接报警登记、受案立案审查、现场处置执法记录仪、办案场所视频监控、案件办理等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满足网上监督管理的需求。
(5)应用全省统一接处警短信回访系统。实现全省接处警短信自动回访,做好接处警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2、完善和执行受案立案工作流程,切实解决有警不接,有案不受,拖案不处,违法受案立案问题。
根据部、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工作文件要求,修订《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工作规范》,各执法办案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受案立案工作。
3、建立完善受案立案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工作中的执法问题。
4、形成监督合力,落实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和追究受案立案工作中的执法过错。
5、探索推行民警执法办案积分制。完善考评机制,强化激励措施,积极引导民警多办案、办好案,在县级公安机关探索推行民警执法办案积分制,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主要内容,将接报案、受案立案、办案、处理等环节纳入计分项目,对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计分,定期综合评估,衡量执法质效,落实奖惩措施,切实提高民警执法办案积极性。
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短信、QQ警务室、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互联网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服务,依法及时向案件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提供电脑信息终端,方便群众自助查询案件信息。
四、落实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工作措施的责任和方法
1、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主要是进行系统连接、对接、功能开发,由省厅情报指挥部门、科信部门负责。市局情报指挥部门、科信部门的任务是了解省厅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局法制部门定期通报;在省厅有关系统建设完成后,以市局文件通知各地应用。
2、市局法制部门负责修订《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工作规范》;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各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监督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和单位执行。
3、法制部门是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纠正执法问题;对需要审核的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协调各办案警种、部门案件管辖争议;审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4、指挥中心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方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处理群众关于受案立案问题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法制部门依照规定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符合执法过错追究情形的,依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执法办案积分制由市局及界首市局现行试点,成功后向全市推行。
6、深化执法公开网上工作由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办公室、法制部门负责,接待群众、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由各执法办案单位负责。
五、制约责任单位落实工作措施的因素
1、基层办案所队办案警力少与受案立案工作量大之间的矛盾。
办案警力少一定程度导致有警不接、有案不受、受案后不及时调查处理,无法实现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工作预期目标。
2、法制部门警力短缺与工作量增加之间的矛盾。
执法办案积分制中的数量分由系统自动生成,质量分由法制审核人员对照行政、刑事案件质量考评标准逐项打分认定;通过系统监督受案、立案工作,需要专人进行。市县两级法制部门的警力配置均无法适应工作量增加的需求。
1、积极通过省厅向公安部反映基层办案实际,促进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在公安机关有监控设备的执法办案场所或者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可以由一名民警进行讯问、询问等执法办案活动;
2、合理配置警力,向基层办案单位倾斜;培养基层办案单位一警多能,社区民警也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3、充分发挥辅警作用,将执法办案中的劳务性活动交由辅警进行,解放警力从事办案工作;
4、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网络跑路,资源共享,减少人工成本;
5、加强执法办案培训,提高民警办案技能;
6、为法制部门调整充实警力,法制部门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1、您好,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2、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3、(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4、(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4、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5、关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的法律监督问题?
6、根据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7、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十五日内)进行立案侦查。
8、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
9、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
1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11、(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
12、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13、(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14、(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好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和立案监督的概念是什么呢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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